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江西农业大学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资金筹集及进行资助,推动江西农业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江西农业大学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农业大学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 江西农业大学行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学校教学科研设施的建设与改善;
(二)资助学校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科技研究;
(三)面向本校师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六)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由13-21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可以成为本会理事;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每次改选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理事总人数的1/3;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负责人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监督负责人按照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事的权利;
(六)出席基金会活动的权利;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若中途有重要事项,可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媒体等方式进行商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负责人。因负责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慈善组织,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按照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实施公益性资助;
(二)教育基金会各项活动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不受规定年度管理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负责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二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