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4-2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英文: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JXAUA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在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由符合本章程要求、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宗旨的江西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发展和母校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农业大学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江西农业大学行政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校友服务、为学校服务、为社会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多做贡献;

(四)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有偿服务;

(五)编辑、印刷校友会内部交流刊物和开展线上新媒体宣传;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七)促进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建立。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员

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来自于:

1、江西农业大学[包括国立中正大学农学院、南昌大学农学院(含江西农业专科学校)、江西农学院(含江西兽医专科学校和南昌农业专科学校)、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含1958年前的南昌林校、赣州林校)等办学历史各个阶段]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来华留学生以及曾经在江西农业大学学习、培训过的学员;

2、在江西农业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江西农业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4、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5、非本校友会会员但对江西农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和带来较大影响的社会人士,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四)拥有校友15人以上的单位经登记、审核同意后,均可成为校友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凡符合条件者由本会秘书处或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核确认,备案个人信息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符合条件的校友组织,须向本会提交《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等申请材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下发同意函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与资料;

(五)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多渠道筹措经费;

(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七)积极促进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及会员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会员及校友组织不得以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或各分会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校友会或校友联名推荐,每个团体会员推荐1名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八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顾问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二 本会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等组成,人数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三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四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五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六 本会设秘书处,挂靠学校校友工作服务中心,处理日常工作。

三十七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四十一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十二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五十四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员工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志愿者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九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学校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 本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六十一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二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三本会财务委托江西农业大学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五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六十六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八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七十一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七十二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三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七十五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七十七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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