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保证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规及《江西农业大学基金会接收捐赠管理办法》《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实行立项、实施、监督、结项全周期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明确了捐赠的具体用途或使用时间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时间等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 奖助项目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奖管金等项目;
(二) 校园建设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道路等)、绿化景点等项目;
(三) 学院发展基金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基础建设、软硬件设备购置等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项目;
(四) 人才基金类:各类人才项目等;
(五) 国际交流类:留学生奖、助学金,师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等项目;
(六) 综合素质提升类: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项目;
(七) 其他公益类:旨在发展江西农业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审议决定重大项目的立项和收支预决算、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日常事务的部门,执行理事会的相关决议,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如捐赠方或基金会指定了项目的执行单位,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七条 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八条 捐赠方提出捐赠意向后,由基金会、捐赠方、执行方(如有指定)讨论商定捐赠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起草《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应包括捐赠方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方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职能部门;
(二)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则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 限定性捐赠资金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理财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十条 捐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方时,不得指定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方。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审定《捐赠协议书》后,双方完成《捐赠协议书》的签署。在捐赠财产到位后,基金会财务人员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机构,根据捐赠协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受赠单位须根据捐赠者意愿,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执行和实施。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执行方在项目实施中须严格依照《捐赠协议书》的约定规范使用捐赠财产,争取最大效率发挥捐赠财产的效用。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奖学助学金评选发放、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作的流程、标准等要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规和基金会相关制度,未明确的事项可参照江西农业大学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收集保存好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在项目支付前交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性质(留本或非留本)、项目用途、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信息的,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未明确具体用途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金额(或等价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实施方案,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慈善法规、章程、管理办法和捐赠协议等对各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项目执行机构落实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确保各项目规范、顺利地开展并达到预期成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在奖助学金、奖教金等评选资助完成后,须将结果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并根据捐赠协议约定要求,保持与捐赠方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执行率进行动态监测,对执行率低的项目启动预警,秘书处应约谈执行方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项目正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四条 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先征得捐赠方同意,且须向基金会备案,新的项目用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执行方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如捐赠经费已拨付的,需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新的执行方和执行方案后再行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结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应当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项目相关材料。项目材料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须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预算结余超过立项金额,或剩余资金无法实现原有捐赠目的等,单笔结余资金≤5000元,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报理事长审批后调整用途,用于基金会其他公益项目;5000元<结余资金≤10万元,经理事会决议调整用途,优先用于本基金会同类公益项目;结余资金>10万元,组织捐赠人、执行方等协商会议,形成处置备忘录,确定使用用途。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必要时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与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5年5月10日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