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与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研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合理设置岗位,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资本运作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学校和政府资助、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接受捐赠资金。
第八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会同财产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资助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支出内容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支出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分管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20万元及以上,经基金会分管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下,经基金会分管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20万元及以上,须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会务费、宣传费、工作人员经费及筹资费用等。为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在基金增值中列支,单笔开支在2万元及以上由理事长审批;2万元以下由基金会分管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年度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标准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本基金会资金运作规定,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购买定期存款和国有银行代销等“PR1(谨慎型)”等级的理财产品,由基金会分管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基金会投资购买其他类型理财产品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八条 资金增值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可以列支基金会管理费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由监事监督以保证捐款使用协议的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开支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6月18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