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西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采购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用途应当符合基金会的公益活动范围和捐赠方意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基金会管理的各类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装修、修缮、绿化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对象。
第五条 基金会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优质、优价、高效,诚实、信用、廉洁原则。
第二章 审核立项
第六条 用户单位在申报采购项目前须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完整、科学、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及准确的项目采购预算。
第七条 对于单台件价格高或批量大的仪器设备类采购计划,用户单位须提供论证报告。
第八条 提出采购申请。用户单位在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采购项目立项。
(一)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用户单位、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如:资实处、基建处等)、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立项。
(二)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用户单位、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理事长和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立项。
(三)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用户单位、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理事长和学校审批通过后立项。
(四)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用户单位、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基金会理事会、学校审批通过后立项。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条 计划变更。已获批执行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需要变更,用户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变更详情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用户单位由分管基金会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负责采购计划制定、组织和开展询议价工作、确定成交供应商、监管等采购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协议(网上商城)竞价等。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在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确定。
第十四条 采购中无法使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时,比价后可在头部电商平台的品牌官方店铺或官方授权店铺购买,原则上成交价格不高于品牌京东自营旗舰店同款商品当前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 基金会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捐赠方与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捐赠方与基金会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基金会利益。
第十六条 为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立项后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基金会、项目捐赠方、用户单位、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等多方共同商定宜实施的采购方式,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四章 实施与纪律
第十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验收、资产入库、付款等流程和要求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凡采购商品形成固定资产的,需将固定资产以捐赠形式转移至用户单位依照学校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费用原则上从同一项目的采购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议事规则细化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验收等管理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采购过程各种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合同、发票等,并将全部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留存。报销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采购资料。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严禁采购明显超出实际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采购标准应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采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相关制度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西农业大学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或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6月18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